2021年,泰國天絲發起對中國紅牛產業鏈合作伙伴長沙市華廈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糖酒公司)的訴訟,意圖以侵害商標權為由的訴訟手段阻撓、擾亂中國紅牛合作伙伴的合法經營業務。 2024年7月29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湘01民初564號)對該案做出判決,駁回了泰國天絲的全部訴訟請求,內容如下: 在該判決中,長沙中院再次明確認定了最高法對紅牛商標權屬相關再審案中的核心觀點“50年獨占使用權”。長沙中院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162號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紅牛公司提交的《95年合資合同》和其在再審審查階段提交原件的50年《協議書》,屬于商標注冊人將商標許可他人獨占使用,商標獨占許可后商標注冊人自己不得違反許可合同約定使用該注冊商標。在獨占許可的模式下,商標注冊人只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賦予他人有商標使用權,限制了自身的使用權。 同時,該判決書還對泰國天絲公司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中國紅牛)于1995年簽署的50年《協議書》以及1998年簽署的 40年《商標使用權合同》等長期協議的相關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基于此,長沙中院認為,“天絲公司目前尚無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紅牛公司侵犯了天絲公司的商標權,故其在本案中主張紅牛公司的下級經銷商糖酒公司侵犯商標權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判決是對中國紅牛產業鏈合作伙伴、各級代理商、經銷商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的合法權利的有力支持,同時也再次認定了中國紅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泰國天絲應該尊重歷史客觀事實,履行契約義務,保障中國紅牛公司及與之長期合作的產業鏈合作伙伴、經銷商的合法權益,主動撤銷其他類似的訴訟,避免司法資源濫用,影響中國實體經濟的發展。 中國紅牛始終相信中國司法機關公平公正的判決。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為消費者提供高品質產品,依法捍衛消費者權益、保衛我們29年辛勤耕耘的勞動成果以及上百萬產業鏈相關利益者權益。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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